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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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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和假释监督以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3、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的,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知纠正;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6、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7、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没有必要立即释放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8、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若没有及时减刑,应当依法通知纠正;9、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又发现了新罪,是否已依法追究进行监督;10、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既是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进行监督。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在罪犯被收押时,执行机关是否通知了罪犯家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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