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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人场旁听。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处理,即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或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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