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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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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可采取下列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以这种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提供受送达的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基本案情告知外交部领事司。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如果该国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或认证等特殊要求的,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
        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以这种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且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的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和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他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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