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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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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刑事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3月26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详细规定了引渡这一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重要形式。同时,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已先后同波兰、蒙古、俄罗斯、罗马尼亚、加拿大、哥伦比亚、美国等29个国家签订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协定或条约,与乌兹别克斯坦等10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还参加了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若干国际公约,包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根据该条约的规定途径和方式办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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