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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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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申请书
抗诉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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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
[1]
挪用公款罪的追讨时效,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一、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日起计算。
二、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刑法明文规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必须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才依法成立犯罪。因此,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挥霍的行为届满之日起为追诉之日,而在三个月期限内则不构成犯罪,也不计算追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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