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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诈骗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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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作了明确的划分:
        一、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单位利用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构成金融诈骗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单位处罚金。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具体犯罪行为是: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的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也可依照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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