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处罚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
1、 予以取缔
2、 没收其发行的出版物活动经营工具及违法所得
3、 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
4、 没有违法所得,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发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民族政策、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查禁的出版物;发行、散发、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的非法出版物
1、 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2、 并处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3、 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4、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展销境外出版物
1、 没收违法发行、展销的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违法所得
2、 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3、 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擅自发行规定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2、 擅自发行大中专教材
3、 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4、 从非法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的
5、 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6、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
7、 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8、 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活动的
1、 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2、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3、 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参予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2、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或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3、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4、 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5、 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
6、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涂改、复制、出借、出租、转让、转包许可证
7、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处1000元-5000元罚款
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另售
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10000元罚款
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对主办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10000元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出版物订货、展销的出版单位和出版发行单位处500元-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