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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情节、数量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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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罪名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 达到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

    2.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3.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 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5. 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6. 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7.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1.       达到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3.       达到“情节严重”第一、第二条规定,又具有“情节严重”第三至七条规定之一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 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3.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狩猎
    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害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口的证明书、特许证、狩猎证、训养证、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按刑法280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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