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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名称
    法定期限
    必要说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58条

    拘留后,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64条

    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的期限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65条

    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69条

    第1款

    第2款

    逮捕后,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71条

    第2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期限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72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134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期限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118条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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