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法定期限
必要说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58条
拘留后,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64条
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的期限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65条
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69条
第1款
第2款
逮捕后,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71条
第2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期限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第72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134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期限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1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