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可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二十日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