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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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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刑种
    程序
    裁定期限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无期徒刑
    由罪犯所在监狱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裁定,案情复杂,情况特殊

    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
    由罪犯所在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的,可延长一个月。

    拘役管制
    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
    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裁定。

    缓刑
    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意见,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看守所执行的
    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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