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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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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情形
    规定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
    不少于1000元

    未成年犯不少于500元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可单处罚金
    1.   偶犯或初犯;

    2.   自首或有立功表现;

    3.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4.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5.    被胁迫参加犯罪;

    6.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

    7.    其他可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数罪分别判处罚金
    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

    数罪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

    判决指定的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第二日起,无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强制执行。

    可酌情减免的事由(由罪犯本人、亲属、犯罪单位负责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1.    遭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的;

    2.    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    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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