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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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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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