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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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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先行给付主要适用于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等。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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