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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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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是: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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