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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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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一)决定的概念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判。它是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解决的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其它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如院长可以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审,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延长审期,等等。
        决定一律不准上诉。只有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决定,如有关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才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同裁定一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台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决定宣布后应送达被决定人,口头决定宣布时应当记入笔录。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适用于:回避,确定第三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许可律师查阅庭审材料,申请延长法定起诉期限,指定鉴定,确定不公开审理,处理妨碍诉讼行为,移送其它机关,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情况。
       (三)决定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或者宣布送达即发生效力。法律规定被规定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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