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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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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即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行政处理的途径去解决。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
        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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