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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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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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