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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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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  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   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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