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仲裁 向下滚屏

仲裁不公开审理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涉外仲裁申请书
  • 仲裁执行申请书
  • 仲裁保全担保书
  •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 仲裁反诉书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审理,开庭不允许旁听,不允许当事人私自录音、录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为什么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正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样规定主要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也是与诉讼相比的一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