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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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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
    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提出反请求的手续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向伸裁庭提交书面反请求,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
    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
    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书面反请求可以与答辩书同时提
    出或单独提出。书面反请求及其证明文件的份数应当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人数之
    和,以保证各方当事人、仲裁员和秘书局/处均能得到一份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
    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接受其修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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