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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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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审理方式
      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如果各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而且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或者根据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可以
    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时间
      仲裁开庭的时间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决定,并在开庭时间30天以前
    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工作。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
    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出延期开庭
    的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提前12天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其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
    员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
    开庭地点
      仲裁案件一般在案件受理地点开庭审理,即在北京、深圳或上海审理。经仲裁委
    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点进行。
    缺席审理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
    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不公开
      仲裁案件的开庭不公开进行,如果各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
    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
    专家或鉴定、仲裁委员会秘书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记录与录音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
    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
    字或者盖章。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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