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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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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8
    文章页数:[1] 
    裁决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九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
    开庭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不开庭的应在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仲
    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审理中就任何问
    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是终局的。
      仲裁庭也可视情况决定或经当事人同意,对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和部分仲裁请
    求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
    局裁决。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
    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
      (1)仲裁请求;
      (2)争议事实(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不写);
      (3)裁决理由(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及当事人协议不愿写
    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结果;
      (5)仲裁费用的负担;
      (6)裁决日期及裁决作出地;
      (7)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8)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
    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
    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
    天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漏裁的事项作
    出补充裁决。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
    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对裁决的书面更正及补充裁决均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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