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可以当律师了。现在,由市司法局根据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拟定的《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转发,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在我市正式启动。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机关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职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切实维护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也有着重要意义。 哪些人可以当公职律师呢?根据《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渝办发[2003]137号)有关规定,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才能担任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服务对象的不同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之一。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极其广泛,而且一般是有偿服务。而公职律师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有条件的。政府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社会律师也可以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公职律师的设立与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推广。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第一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已于8月中旬正式开展,预计到9月中旬,我市将诞生第一批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同社会律师一样,要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加入市律师协会,并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转换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可以记入执业年限。 目前,已有多家市政府职能部门表示,将争取成为我市首批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也有部分区县政府正在咨询、了解公职律师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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