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向下滚屏

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中国墨盒企业多放弃应诉 纳思达单挑爱普生
  • 飞利浦指责柯达涉嫌侵权追缴压缩技术专利费
  • IBM和戴尔等知名PC厂商被控侵犯光存储专利
  • 知识产权“赤字”困扰中国企业
  • 为音频专利支付2.5美元/台专利费 国产主流DVD临近生死考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1
    文章页数:[1] 
    1992年6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六、续展费 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 10
    八、专利证书费
    (一)发明 150
    (二)实用新型 80
    (三)外观设计 80
    九、优先权证明费 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45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00
    十三、年费
    (一)发明
    第一年 400
    第二年 400
    第三年 400
    第四年 600
    第五年 6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800
    第八年 800
    第九年 800
    第十年 1500
    第十一年 1500
    第十二年 1500
    第十三年 3000
    第十四年 3000
    第十五年 3000
    (二)实用新型
    第一年 200
    第二年 200
    第三年 200
    第四年 400
    第五年 4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600
    第八年 600
    (三)外观设计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100
    第三年 100
    第四年 200
    第五年 200
    第六年 400
    第七年 400
    第八年 400
    十四、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收费 20
    (二)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
    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
    30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30
    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一)发明
    一个月内 50
    三个月内 100
    实用新型
    一个月内 30
    三个月内 50
    十六、印刷费
    (一)发明 80
    (二)实用新型 40
    (三)外观设计 40
    注一:经发明人申请,对国内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可实行部分减缓。具体减缓幅度为:《专利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实审费”、“复审费”,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减缓,非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减缓。“年费”,专利权人可申请自授予专利权起前三年的减缓,减缓幅度同上。
    注二: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