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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商标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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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1
    文章页数:[1] 
        对于“商标印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这样定义的:“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印制的范围是很广的,可以说除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商标以外,几乎所有制作带有商标的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商标印制”的范畴。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商标印制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商标印制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才能开展商标印制业务,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除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外,其从事商标印制的业务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商标法律知识,以确保商标的印制依法进行。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需要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至少应有三名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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