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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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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1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中涉及到的“类似商品”,是指其内涵与该该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或者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且易于造成与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混淆的商品;

        至于类似服务,则是指提供服务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使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提供的服务与原注册的服务商标提供的服务存在特定的联系,且易于造成二者之间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则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标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依据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二、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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