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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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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1
    文章页数:[1] 
        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先权商标近似,要先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然后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服务)”(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服务)”(如茄克核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有一定差别,但又难以使人区分,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文字商标的近似

        对于文字商标来说,近似商标是指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或者引起误认的商标。

      a)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形不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b)商标文字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c)商标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语言文字,其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d)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e)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汉语拼音申请注册的,判为近似商标;但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则不能排斥汉字申请注册,只是该汉字商标不得使用其汉语拼音,但在先权利的汉语拼音有特指含义的除外。

      f)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实质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g)汉字商标的文字及字数相同,仅颠倒排列顺序而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文字颠倒排列顺序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拼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h)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i)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j)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k)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l)由数字组成的商标,部分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m)构成数字商标的文字不同,但数字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2、图形商标的近似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商标整体结构相同、外观近似,在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组合商标的近似

      a)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b)商标的构成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

      c)商标的文字部分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d)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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