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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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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1
    文章页数:[1]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引起消费的误认误购,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判为类似商品。例如,大衣、浴衣、内衣裤、茄克等,他们的名称不同,但他们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因此,上述商品判为类似商品。

        各国商标注册机关对商品类似的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大都是根据商品功能、用途、销售的实际情况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并参照以往的审查实践来掌握确定的。虽然绝大多数类似商品、服务都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同一类别中,但在不同类别中也有类似商品、服务,而在同一类别中也有非类似商品、服务。例如,国际商品分类第八类中的卷发用电动或非电动手工具与第九类中的电热卷发器及第二十一类中的电梳,他们虽不在同一类别中,但由于他们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应判为类似商品。又如,国际商品分类第五类中的人用药与农药、兽药;第九类中的电视机与灭火器、电池、信号灯,他们虽然在同一类别中,但由于他们的功能、用途等都不同,不判为类似商品。

        商品的类似与否是不断发生变化的。随着新产品的不断更新,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的不断变化,原不判为类似的商品,现在有可能判为类似商品。如第二十五类中的制服与皮衣,在六。七十年代,由于皮衣服装制作工艺要求高,价格昂贵,属高档消费品,与制服不判为类似商品。但到了九十年代,由于服装制作工艺的改进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皮衣已逐渐普及,成了人们的普通着装;另,普遍布料与皮混合制作的服装,已使人们分不清是皮衣,还是布服。因此,现在将皮衣与制服判为类似商品。判断商品是否属类似商品,在实际审查工作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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