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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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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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