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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何规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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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对于希望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优先权给了很大的实际利益,因为有了这个规定,申请人就可以不必同时向国内国外都提出申请。他可以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保护,从而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精心地安排应当采取的步骤,以保证在各有关国家得到保护。
        第一,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人。
        第二,巴黎公约优先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第三,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
        第四,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备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手续。一般是以是否能够获得申请号为标准来判断的。
        第五,第一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者驳回都不能消除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甚至当产生优先权权利的第一次申请已经不复存在时,优先权仍继续存在。
        第六,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方为有效。
        第七,优先权证明不需要认证。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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