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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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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业信誉,经营效益造成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予追诉:
        ①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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