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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

        这里所说的“相关”,是指“公众”之间相互存在着某种客观的联系,或者“公众”之间因某种客观存在的行为而发生了某种特定的双方或多方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公众”一词,指不特定范围内的人。

        《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一语中的“公众”,被“相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特指与“商标”有一定关系的“公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简言之,“相关公众”是指接受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凡与此无关的“公众”,不在“相关公众”之列。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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