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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注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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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主要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十一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十二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不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法律学习不够,领会有误,或者是主观上出于欺骗或者不正当竞争。另外,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在先权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具备充足的检索手段。因此,注册不当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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