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程序作了规定。内容是:商标局对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可以补正的情况有:申请书上所贴的商标图样与所附图样不符、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申请书上填写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不一致、商标图样不清晰、《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等。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退回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对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此外,对商标局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如果申请人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商标局也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