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当及争议商标在依照法律程序撤销之前仍为注册商标,依法是受到保护的,至少在程序上是这样。在它没有被撤销之前,执法机关不应当拒绝保护,拒绝保护也是违法的,但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案件中止处理。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该商标已经注册而判定他人侵权的决定或裁定,在该商标注册没有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必须执行。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被争议商标的决定和裁定,只宣布这些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就是无效的,但并不否定原来执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侵权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和判决。法律这样规定,是避免由于案件的反复而造成执法的混乱。
但是,《商标法实施细则》也指出了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对于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反过来说,商标注册人非恶意的注册不当虽对他人造成了损失,也需撤销这个商标的注册,而不再追究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