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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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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这些权利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当这些权利受到侵权时,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因此,注册商标不仅意味着权利人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

        但注册商标权也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在时间方面,一次注册的有效期只有10年,尽管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但是,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销注册。而且,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是允许争议的,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争议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则有可能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其次,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如果权利人想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就必须到相应的国家去注册。在使用范围方面,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此外,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也要提出变重申请。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都有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的撤销。可见,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要想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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