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标记是指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用来说明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标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标记为(注)或(R)。其中,(注)是汉语“注册”的简称。而(R)是英语“Registration”(注册)一词的字头,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如果未注册商标不想让人误认为商品名称或装璜,可以使用“TM”标记。字母“TM”是英文“TRADEMARK”(商标)的缩写。当人们看到“TM”标记时,就知道其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称。
“注册商标”及注册标记的使用,一般来讲,“注册商标”四字常常置于商标的下方,也可以将四字分开置于商标的两边,即一边标注“注册”二字,另一边标注“商标”二字。这样人们在看到四个字时,就知道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了。而注册标记(注)或(R)在使用时通常置于商标的右下角或右上角。由于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使用在文字商标上是最适宜的。尤其是当文字商标出现在说明性文字中间时,使用注册标记可使人一目了然地识别出商标。这样,既说明了商标为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有利于防止公众将该注册商标误认为商品名称。
我国商标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标记,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实践中,对侵犯没有标明注册标记商标专用权的,有时往往会成为执法机关对侵权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其理由是侵权人因不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而被判定为过失侵权。因此,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可能表明“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