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那么,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5)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违反上述义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强制措施,只有对拒不改正的,才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于其违背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实施了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除了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通报、罚款、销毁有害有毒商品,直至撤销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