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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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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改变注册商标也就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种改变是指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商标法》对商标权客体部分的改变,规定“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没有提出重新注册申请,改变后仍按注册商标使用,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注册商标的“改变”,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原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本质特征前提下的改变,这种情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

        1.将图形和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或文字单独使用;

        2.改变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相对位置;

        3.对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本身的改变,如将原注册商标“骏马”图形中的立马图形改变为奔马图形。只要这种改变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就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虽然已构成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不会直接影响其商标专用权能否有效保护的问题。

        但是,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已不属近似商标范畴时,就不属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了,如当事人将这种本质特征改变后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还有可能因其这种改变,会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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