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1月13日下发了《证明商标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指出了目前证明商标侵权假冒的几种主要形式:
1.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擅自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证明商标标识;
3.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文字,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4.超过许可使用范围使用证明商标标记;
5.许可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证明商标。
以上行为不仅侵犯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