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为便于注册和管理,我国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2个类别。除此之外,商标局还编制了内部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分类表和区分表都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在判定类似商品时仅供参考。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的商品和服务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可能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商品和服务类似的标准只具有相对稳定性,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在管理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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