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以外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侵权人在上述四种行为之外,采用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给注册商标专用人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是指下列三种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属商标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由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共计有上述五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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