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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提请评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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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一. 认为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将其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复制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模仿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分恶意的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雷同、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两种情况。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原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消该商标不受时间限制;而与驰名商标雷同或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不是刻意模仿,推断不属恶意行为,原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消该商标应在该商标注册五年以内。  

        二. 未经授权,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其商标进行注册的。  

        经过授权,指委托人须有书面的授权书,同意代理人为其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才能确认为合法的授权,而不是指口头的授权或许可。反之,则视为未经授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是经过书面合同或协议确认的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明确该商标属被代理人所有。  

        三. 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这里不指商标的在先权利)。  

        此处所指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机及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指在中国专利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任何公民的肖像权均属本人所有,若想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均需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姓名权与肖像权类似,但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包括笔名),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率较高的原因,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  

        著作权与商标的交叉,一般是指在该著作中独创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的表现形式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审查中保护的厂商字号机一般是指具有独创性并为公众熟知的厂商字号,而不是一般的普通厂商字号。  

        原产地名称不能独家占有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在易使消费者与原产地名称发生联系的商标或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如“科涅特”为法国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若有人将其作为饮料上的商标进行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四. 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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