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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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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它涉及市场行为的诸多方面,包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假冒注册商标上。该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也有相应规定。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在处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采取《商标法》规定的措施外,还有权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查取证职权,包括检查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对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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