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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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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管辖,是指权力所涉及的范围。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时,首先要弄明的自己提起的保护权利的请求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只有在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会明确告诉你应当却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的管辖分三种情况确定:  

        一、级别管辖:人民法院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依级别规定管辖各自范围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人民法院按行政规划确定的管辖范围;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案件审理的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的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一般适用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中指明的“商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藏匿侵权商品的所在地;  

        《解释》中指明的“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从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商品在哪一地区出现,被侵权人就应当在哪一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越该地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在这种规定下,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唯一的、不可选择的,但是,如果涉及不同地区的多个侵权主体,被侵权人就同一诉请对多个侵权主体提起诉讼,有权选择一个侵权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侵权人只对其中一个侵权人提起诉讼,应在侵权人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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