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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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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诉讼时效,是诉讼制度的一种,通常称之为诉讼时效制度。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后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效期间,超过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则意味着权利人放弃维护其权利。  

        诉讼时效依侵权行为和对象的不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亦不同,如法律规定一般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等。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敦促权利被侵害人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依法与侵权人作斗争。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诉讼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保护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该《解释》在诉讼时效上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突破了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其直接后果可能有以下几种:  

        一、加大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二、有可能助长被侵权人滥用诉讼权利;  

        三、有可能使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的淡化;  

        四、有可能助长被侵权人索赔的投机性;  

        五、有可能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作用。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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