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
以上所述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只是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例如,商标局对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拒绝颁发《商标注册证》或不予答复的;当事人申请某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而被拒绝保护或不予答复的。另外,除
《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其他商标管理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这些法规、规章包括:《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