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商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可以是: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权限和程序的,决定予以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复议结论;不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是终局复议决定时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