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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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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诉讼时效是一种制度,是指诉讼请求人在权利被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如侵犯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等。

        对于侵犯商标的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均无明确规定,为使商标被侵权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权利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诉讼时仍在进行,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宣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超过二年起诉的,法律仍然给予保护,被侵权人仍可获得侵权人两年的赔偿。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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